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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法律尽职调查关注要点及分析

来源:贵州星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7-06 浏览次数:1027次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大、周期长、涉及面广,在每个环节都隐藏着法律风险。因此,无论是新建项目还是对已建项目的并购,当事人都非常有必要对项目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对项目全方位进行充分调查、分析。通过律师对项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以及项目参与各方主体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可以为委托人最大限度提供项目及项目参与主体真实情况,对项目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判断,为委托人进行决策提供依据,防范法律风险。本文中,笔者根据近年来对工程项目尽职调查的实务经验,拟从对建设项目、项目施工单位(承包人)、建设单位(发包人)三个方面的尽职调查,以梳理尽职调查需关注的要点,并进行分析。

一、对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一个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否,对发包方及承包方都有密切关系。如果项目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即便工程完工,也仍是违章建筑。那么,发包方面临工程项目无法销售、出租、被拆除及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承包方面临无法收回工程款及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而判断一个项目是否真实、合法,应当从立项、规划、开工等方面进行。


(一)立项

如工程项目需要立项的,查应查清项目是否取得了当地发改委的审批文件,是否已经准予立项,取得了相关的项目许可文件。

建设工程立项,一般需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部门用地预审文件、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及核发的红线图、环保部门的环评意见等文件一并立项,该等文件都需发改委批复。立项批复文件是建设单位申请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前提。

关于立项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审批和可行性报告审批:

1.项目建议书审批

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根据政策和行业要求,并结合当地发展规划提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背景及市场前景、项目建设综合条件(地形、水文、气候、地质等)、项目规模及标准、工程预算及资金来源、项目实施计划、国土及规划部门对项目拟建地点的意向性意见等。

2.项目可行性报告审批

项目可行性报告由建设单位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编制,并在项目建议书规定地区范围内,由规划、国土部门确定项目建设地点。报告附件一般包括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国土及规划部门定点意见、资金来源的意见、环境评估意见等。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研究范围和内容结构上基本相同,但因二者所处阶段和要求不同,侧重点也有不同。随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出台,“非政府投资类项目一律改为核准制和备案制,取消审批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二)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第37条、第38条分别对划拨土地及出让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出了规定。第37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经审批后土地主管部门方可划拨土地。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39条进一步规定,“……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据此,对于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用地的,土地有被要求退回的法律风险。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前,应当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64条进一步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据此,如果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开展后续工作。即便项目已经完工也不得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据此,如果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开展后续工作;项目即便完工也面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风险;并且,在该种情况下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亦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


(三)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

根据《建筑法》第7条、8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单位;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从上述条件来看,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提。实务中,很多项目迟迟拿不到施工许可证,往往是因为没有取得两个规划许可证。

对于一个新建工程,只有在施工合同签订之后才能向有关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但是,如果建筑企业接手的是一个已经开工的工程,则需要调查施工许可证。


(四)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预售许可证是房产在销售过程中通常所说的“五证”中的最后一个证。没有预售许可证情况下禁止开发商企业进行房产预售,否则购房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取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23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6条、7条规定,进行商品房预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已经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上述是商品房预售的三个条件,满足该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材料清单相应提交证件及资料,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准予开发企业进行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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