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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事务 | 公司高管的责任和风险

来源:贵州星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7-06 浏览次数:1337次

一、高管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开放性规定,使得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会因为具体公司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实践中,前文所说的“其他人员”如何进行细化规定,公司可以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规定。


基于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的特别授权,公司高管作为公司经营中的重要人员,具有经营、管理公司业务、行政、财务等各方面核心的职权,对公司运营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现实中,更为复杂的是,一方面,很多公司高管同时也是公司股东,他们的行为是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意志的执行者和体现者。另一方面,公司高管同时也是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他们既是公司政策的参与制定者、决策者,也是需要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的被约束者。


二、高管的任职资格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三、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为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公司法》中对其也规定了较为严格的义务条款。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进行了详细的列举:包括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有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但《公司法》并未对高管的勤勉义务进行具体规定,往往未被法律所明确规定的部分就是可能会出现争议的部分。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认定高管的行为是否符合勤勉义务,不同的人会给出不同的解读,认识上的不同从而引发诉讼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公司高管是否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方面,以下要素需要予以考虑:

(1)应以同样职位应该有的充分善意,履行高管职责,而不是消极、懈怠;

(2)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尽到处于相似位置上的普通谨慎的人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所需要的注意义务;

(3)令人信服地相信是以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的方式履行其职责;

(4)基于自身故意或过失形成的过错,而非商业风险或不可抗力;

(5)对于公司的重大决策或交易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时,应有从公司利益及满足合规要求考虑的明确态度。


四、与公司高管相关的涉诉纠纷

1、损害公司利益的纠纷

《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有权以“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2、竞业限制纠纷

基于劳动法范畴内,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这一特殊身份而具有的不同于一般劳动者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其中以竞业限制纠纷最为典型。在司法实践中,竞业限制一般指企业员工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到与本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关企业任职。

对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而言,其法定竞业限制义务的依据是《公司法》第148条第一款第5项规定,即“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根据《公司法》第148条第二款及第149条的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竞业限制义务的,公司有权主张其违反前述义务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要求其赔偿损失。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公司可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约定其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能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违反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公司可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

公司高管在执行职务时,还可能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刑事犯罪。可能涉及的罪名如下: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行贿罪、骗取银行贷款罪、合同诈骗罪、逃税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妨害清算罪等。

对于国企的高管,可能还涉及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滥用职权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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