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群益投资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诉被告刘东、周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群益投资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群益投资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群益投资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6元,减半收取1968元。由原告贵州群益投资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承担。
合议庭
审判长汪明秀
审判员李兴蓉
代理审判员周小进
裁定日期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罗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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