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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法律小知识以及相关适用范围

来源:贵州星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7-19 浏览次数:1209次

得益于空前发达的互联网,我们每天都会主动或被动地接触大量的法律资讯,公众对法律的讨论度以及认知度也越来越高,但是,由于我们接触到的大多数资讯都是独立的,相互之间没有系统性的联系,从中了解到的法律知识也多数都是碎片,导致公众对法律理解一知半解,从而,当自身发生了法律事件时往往会吃哑巴亏。因此,星照律师根据公众有机会接触到的法律小问题,对相关法律规定及适用进行整理,希望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二手房买卖合同应明确户口迁出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适用:户籍问题属公安机关管理范畴,非因当事人申请,往往不予处理,公安机关也不会强制当事人办理户籍迁移手续。也就意味着,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户口迁出条款的情形下,买方起诉要求卖方迁出户口,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因此,建议在买房子前买受人一定要和卖方共同前往派出所查询房产户口情况,同时,在合同中明确迁户口为支付尾款的必要条件,在对方不按照约定迁出户口前,买方不支付尾款,同时,卖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物业公司无权禁止未缴纳停车费的业主车辆进入小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第二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法律适用:随着私家车越来越多,小区停车位出现了一位难求的困境。正因为这一位难求,往往缴纳了停车费仍然无法停车,因此,很多业主以此为由欠缴停车费。那么,物业公司是否有权禁止未缴纳停车费的业主驾车进出小区?答案并非如此,小区公共道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对小区车位进行管理和收费来源于业主大会的授权,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并非车位租赁合同关系而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主未缴纳车位费,物业公司有权进行催讨,但并不因此有权禁止该业主的车辆进出小区。


三、安装具备摄录、存储功能的可视门铃、监控等电子设备可能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二款:“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法律适用: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个人隐私权,而且,针对每个人的特殊情况,对隐私权的理解和适用也不尽相同。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因此,在安装、使用诸如具有摄录、存储功能的可视门铃、监控等电子设备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公民应当尽到妥善地注意义务,一旦对相邻方的隐私或个人信息的保护构成现实威胁的,则可能被认定该安装行为对相邻方的权益造成实质妨害,从而产生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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